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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3981222999发布时间:2024-07-02 04:19:52 点击量:
2012年全国跆拳道冠军赛竞赛规程(一)2012年全国跆拳道锦标赛前8名具备冠军赛报名资格(此资格为单位资格,因伤病不能参赛的运动员资格可替补、编内),全运会资格单位允许增报两名运动员参赛(男、女不限,编外)。
(三)2012年全国锦标赛前4名,将设置为比赛各级别1-4号种子选手,如更换种子运动员,将取消种子资格。
(二)报名参赛队伍所属的省市单位必须是中国跆拳道协会团体会员(附件1),参赛运动员必须是中国跆拳道协会个人会员(现役军人、官兵除外),同时须持有中国跆协认可的段位证书。
(三)比赛使用经中国跆协指定的竞赛器材(附件2),使用大道品牌电子护具,运动员参赛需自带电子感应脚套、护齿半岛bandao体育、手套、护腿、护臂、护裆等。
兴奋剂检查和处罚按照国家体育总局、中国奥委会反兴奋剂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。参赛队伍须签署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承诺书(附件3)。
(一)各级别录取前8名,3-4名并列,5-8名并列;前3名颁发奖牌,第1名至第8名颁发证书。
1、报名汇总表(附件4)须加盖单位公章于2012年8月27日前(以当地邮戳为准、需打印)邮寄或传真至国家体育总局拳击跆拳道运动管理中心跆拳道部;同时发送汇总表、个人报名表(附件5)电子版至竞赛报名电子信箱:(自动回复),报名后不得更改,逾期按不参赛论。
2、国家体育总局拳击跆拳道运动管理中心跆拳道部地址:北京市东城区体育馆路甲2-3号107室,联系人:韩 炜、王丽莉,电线(传真),文件下载地址为:。
1、组委会于2012年9月16日起开始接受各参赛队报到;运动员报到时须携带有效注册证、二代身份证、中跆协会员证及段位证。
2、参赛运动员须携带省、市级具有合法资质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(从比赛开始之日前计算30天内有效,必须含心电图和脑电图);一旦出现重大意外伤害事故,组委会将采取相应急救措施,但不承担法律责任。
3、各参赛队领队须如实填写参赛免责声明(附件6)并签字,声明在比赛或活动中出现意外伤害、死亡及物品丢失等突发状况,主办方、承办方和参赛人员免责。
(五)运动员报到时须交纳保险费20元/人,中国跆拳道协会委托中体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为运动员统一办理保险。
(二)运动员不得穿着带印有“中国”以及国旗、国徽标识(含英文标识CHINA)字样的道服上场比赛。
(三)各运动队可以冠赞助单位的名称,在秩序册上可加注赞助单位名称,格式为:参加单位名称“XXXXX队”。队名标识在比赛服装上只允许出现1次,面积不超过60平方厘米。
(四)各代表队参加开幕式须统一着装,运动员领奖时须着道服及道鞋;教练员上场执教须着运动服、运动鞋。